陕西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第三期)

2020-04-22  来自: 西安义源和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181

陕西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第三期)

1、社保费之前有余额,申报时能否选到冲抵?电子税务局没法选?

答:企业采用冲抵方式的申报缴费,需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冲抵后的应缴费额及基数申报缴费下期费款即可。
 
2、社保免征单位缴纳部分的中小微企业申报时,仅需要申报个人缴费部分,将单位缴费部分不做申报,保存开票即可。“开票”具体指的是?
答:具体来说,一是开具“税收缴款书”或“银行端查询缴税/费凭证”等纸质缴款票据,由缴费人自行前往商业银行缴费;二是通过线上渠道申报缴款时选择三方协议扣款,或在办税大厅申报后选择POS机刷卡,直接缴费即可。
 
3、 陕医保〔2020〕 11号里说到医保的退费,是按我省有关规定,那是否是以前的退费流程规定陕税发〔2019〕76号 ?
答:是的。
 
4、 陕人社发〔2020〕7号里针对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的退费政策是单位不再申请。问:三险都一样吗?还是只有养老?
答:三险都包括。陕人社发〔2020〕7号文件适用范围为:养老、失业、工伤三险,批量传递给社保名单是指已缴纳2月属期费款的明细,由社保部门审核后给企业进行退费。目前,税务部门正在整理1月份已缴纳的,属期为2020年2-6月份之间的减半或免征的明细,近期将做第二批退费明细信息的初审及移交。
 
5、 2月社保单位和个人部分都申报了,当时申报完后因账户余额不足么有缴费,现在需要缴纳个人部分,但是无法作废,缴款会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全部金额,如何处理?
答: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处理。
 
6、西安市社保现在是否可以正常申报缴费还是暂缓?是否有统一通知规定?
答:建议暂缓缴费。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前,需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7、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纳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享受免征工伤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不用申报。
 
8、企业可以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免征政策,但2月已申报未缴费应如何处理?需要作废申报吗?在电子税务局还是大厅作废?
答:需要作废,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应缴额申报缴费。如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可在电子税务局作废,在大厅申报需到大厅作废。
 
9、西安市生育保险费率是否2019年5月1日起由0.5%上调为1%?西安市生育保险全额财政和企业职工的费率各是多少?
答:是的,根据西安市医保发〔2019〕16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西安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5%提高至1%。
根据西安市医保发〔2019〕6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10、疫情期间生育保险逾期缴纳对员工享受生育保险有影响吗?
   答:根据《陕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两险合并的通知》,从2020年起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征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8号),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6个统筹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因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征收,因此需根据本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缴纳。
 
11、企业划型标准最终确定后,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是否可以提起变更申请?向哪个部门以何种方式申请?需要什么资料?审核时限需要多久?
    答:可以提起变更申请。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71号),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4月3日前向参保对应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省属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营业收入及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4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进行复核确认。

关键词: 陕西省社保   社保减免   社保缴纳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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