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底前需完成!

2020-03-10  来自: 西安义源和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32

纳税人经营所得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注: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纳税申报表》

热点问题

按季申报的经营所得纳税人,4月份如何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三种申报方式:
一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定期定额户除外,下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办税人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帮助投资人代办经营所得申报。
三是投资人或者其办税人员可以前往被投资单位对应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网上完成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后,如何办理税款缴纳?

税款缴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个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后,可以选择银联缴款、银行端凭证缴款,或者通过个人与税务局、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缴款。
二是办税人员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投资人办理经营所得申报的,可以选择银联缴款、银行端凭证缴款或者投资人与税务局、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缴款;同时,也可以在办税人员代为申报后,由投资人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缴纳税款。


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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